隨著家庭用車的普及和各種專業工程用車的增加,使用報廢汽車拆解設備報廢的車輛也日漸增多,尤其在農村,車輛報廢后,由于送交報廢處理麻煩,且報廢回收無利可圖,故隨意停放在路邊或城市偏僻角落,常年無人問津,不僅占用了公共用地,車輛中的機油及材料對環境產生了污染,而且還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所謂報廢車就是達到一定使用年限,政府規定強制報廢的車。根據《報廢標準》及交警總隊文件規定,下面金越隆報廢汽車拆解設備小編分享汽車報廢年限及可延緩報廢年限如下:
1、出租汽車使用年限8年,得延緩報廢。
2、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車、廠定總質量小于1.8噸的輕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為8年,允許辦理長不超過4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
3、1990年7月6日以后注冊登記,廠定大總質量大于1.8噸,小于或等于6噸的輕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為10年,允許辦理長不超過5年的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1990年7月6日以前注冊登記的,使用期限為8年,允許辦理大不超過4年的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
4、自用客車和總質量6噸以上的大貨車使用年限為10年,允許辦理長不超過5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從事營運性運輸的各種客車使用年限為10年,允許延緩4年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4次(每三個月檢驗一次)。
5、消防車、吊車、鉆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使用年限為10年,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和檢驗情況延緩報廢,延緩報廢期間每年檢驗1次。
6、延緩報廢參加特殊檢驗的各類汽車,當年度到總隊直屬檢測站檢驗,當年的其它次在支隊檢測站檢驗。
7、右置方向盤汽車不得延緩報廢。
金越隆新能源提醒大家,如果報廢車輛回流到市場,勢必會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不按報廢汽車拆解設備規定報廢車輛的車主,將會被公訟機關向法院提出訴訟,其相關信息將會被錄入個人或法人誠信檔案。因此,報廢汽車拆解設備報廢車輛需要及時的送交有資質的報廢車回收單位回收處理。